[美國人李慶安終於被起訴了,但你不覺得起訴的條文怪怪的?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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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慶安會脫困?阿扁也能?
看到擁有美國籍的李慶安,終於被起訴了,然而細細思量,觀察過去馬騜在「市長特別費案」脫困的始末,李案似乎有馬案的影子,讓人不得不懷疑,李慶安似乎是有了脫困之道?!
檢方起訴的條文是『刑法第214條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」及第339條第1項「普通詐欺取財罪」嫌』,而不是「貪污治罪條例」的條文,這樣的起訴是否有玄機,令人關注。據檢方指出『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,應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」而不具公職人員身分,自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對象,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」』。
其實檢方的邏輯就是說,李慶安擔任公職自始至終是無效的,所以不具公職人員身份,所以就沒有貪污的問題?看到沒?這是不是替李脫困,預留伏筆?筆者是不得而知的。
其實相類似的邏輯,藍軍不是口口聲聲說『阿扁319槍擊自導自演,沒有真相,沒有總統』?有人Call in建議,阿扁乾脆承認自導自演算了,所以阿扁當選總統也是無效的,所以不具公職人員身份,所以就沒有貪污的問題?自然就不能以「貪污治罪條例」來辦?別太高興,人家羅致阿扁罪名的,有幾項還是在2004大選前的。其實再想想,這個邏輯也有可能是準備給另外一個自我宣稱綠卡失效的人用的,再細細地想,很快就會恍然大悟的。
其實,李慶安要讓起訴的這兩條不成立也很容易,一個稱職的律師是有可能辦到的。其任律師李永然其就表示:『李慶安任公職期間,認真服務選民與問政,並獲選民以選票支持,並未用詐術獲取薪資.....所有國會資料填寫都是由李慶安的助理代勞,但助理並不知李慶安有任何雙重國籍的問題,也就沒有所謂偽造文書之事』(自由即時)。這樣的說法可也不是沒道理嘔,你能保障法官不會採信?台灣的法官可是自由心證!
如果再有適當的法官,再搬來個宋史、或是傳聞強幸小周后的趙姓皇帝的名言「爾俸爾祿,民膏民脂,下民易虐,上天難欺」什麼的,無罪開釋的可能也不是沒有!台灣人想治有美國籍的「高級外省人」的罪,就像是被殖民者想治殖民者的罪,恐怕沒那麼容易嘔!
看到藍色名嘴們怎樣圍剿宣稱扁案判決無效的洪英花法官,為了政治鬥爭,還真是沒有什麼新鮮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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