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部落格上擺上這一張圖,是違反著作權法?還是合理使用?這是描寫東突的人權鬥士熱比婭「愛的十個條件」(The 10 Conditions of Love)紀錄片的海報]
[沒帳號也可匿名推]
為熱比婭「愛的十個條件」(The 10 Conditions of Love),被公視關切!
在筆者的部落格中,有好幾篇關於東突厥斯坦人權鬥士熱比婭的文,其中一篇是關於公視「八分鐘版」的熱比婭「愛的十個條件」影片。筆者在網路中找到,並擺上內嵌連結,引來人潮,也引來公視有話好說的製作人兼主持人陳信聰的留言:
公視陳信聰提到...
您好:
我是公視有話好說的製作人兼主持人陳信聰,很謝謝您對紀錄片「愛的十個條件」的支持。
因為本節目並未取得該紀錄片的網路播放版權,加上本節目亦從未授權任何個人或團體在網路上播出此段影音(您所播放的應為觀眾自行側錄之畫面),因此這段youtube影音恐怕已經侵犯該紀錄片導演之版權,為避免爭議,能否請您移除此段影音,不便之處還請見諒。再次感謝您對此影片的支持,但還是冒昧請您尊重該紀錄片導演之權利。
公視陳信聰敬上 news50327@mail.pts.org.tw
2009年10月4日 下午 6:17
一看之下,筆者還真傻眼了,原來筆者引用其他網友youtube影片,以連結的方式內嵌,引起了關注。這種問題,當然要求教網友,尤其是噗友。畢竟這影片熱比婭「愛的十個條件」(The 10 Conditions of Love)的版權,應該是屬於片商,不屬公視,人家都留言這麼說了,就暫時先把連結拿掉,表示筆者還是有尊重copyright law的,其實著作權的東西,不都是告訴乃論?人家片商不告,誰又能拿誰皮條?這時DPP是否該提供足夠的法律諮詢?否則台灣派部落客都噤聲,以後還play什麼?
其實著作權法有說『第 90-5條 有下列情形者,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,不負賠償責任:二、資訊傳輸、發送、連結或儲存,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,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。』那筆者就展示一種以自動化的技術,裡面還很多熱比婭「愛的十個條件」(The 10 Conditions of Love)的相關連結。請使用google,key in:[公視 愛的十個條件 site:http://www.youtube.com]
這樣如果還有違反著作權法,是不是連搜尋都不能用?那就要把有「熱比婭」字樣的都遮罩?這就不是筆者的問題了。
為了這個問題,筆者發了數噗,感謝噗友們的回應。畢竟言論自由與著作權都要尊重,而合理的使用權也不能漠視!
感謝噗友們的回應!
延展閱讀
- 熱比婭:「愛的十個條件」 (公視youtube篇)
- 熱比婭的「愛的十個條件」"The 10 Conditions of Love"還真是面照妖鏡!
- 提前播放熱比婭的『愛的10個條件』,中國黨就不秋後算帳了嗎?
- 熱比婭Rabiye Qadir被馽政權禁入境,江宜樺疑似阿扁暗樁?
PS.感謝噗友們得法律諮詢,這一噗也很要緊!
請複製上方的貼紙語法,貼到您的部落格來串連『我要看電影"Formosa Betrayed"』個活動!
1 則留言:
頭寮那兩具僵屍回來了嗎?
又實施戒嚴了喔!?
liyun_台灣意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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