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9月3日 星期三

830有人檢舉就違法?



[這些人,統統捉起來?]
830有人檢舉就違法?

830過後數日,才為著參加活動人數的問題,因為有人習慣性的將人數縮水的行徑,吵的沸沸揚揚的,想不到93的自由時報報導一則更令人震撼的新聞『830遊行涉違人團法//內政部秋後算帳? 要台灣社說明 』,當中提到內政部「因為有人陳情檢舉」,提到違反人團法 ,就要求台灣社十日內提出說明 。


這是何等的駭人聽聞,過去白色恐怖,也是只要「有人檢舉」,當事者就可能被「請」上官署說明,連法也不用,也可能從此就不見了,想秋後算算帳?也用不著如此。據報導『提到台灣社違反人團法,並附上人團法相關條文,指登記為社會團體的台灣社,只能限定舉辦「以推展文化、學術、醫療、衛生、宗教、慈善、體育、聯誼、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」的活動。 』原來是這麼芝麻點大的事,就想箝制憲法層面的保障人民言論、結社、集會自由?未免太看不起台灣人民?

對於部長廖的學歷問題,筆者實在懶得去提。但身為台灣第一大部部長的,也應該熟知法律條文、瞭解憲法精神。才不過是兩個月前的事,也是關於「人團法」,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620作出釋字六四四號指出,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「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,不得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。」將使主管機關得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內容,以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理由,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不合,認為違憲,應自解釋公佈日起失效。』(1-apple)當中『大法官會議指出,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、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,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,若以法律加以限制,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。

看到沒有?連「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」都不能當作禁止的理由,還什麼「只能限定舉辦「以推展文化、學術、醫療、衛生、宗教、慈善、體育、聯誼、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」的」?這也太笑死人了?這連「比例原則」都不符,830和平落幕了,是嫌九劉政權太過穩固?是不是也要讓這些台灣社的教授們再去要求釋憲?還是再引爆另一個新的抗爭議題?

筆者不知道內政部部長廖這樣做是護馬?還是害馬?還是背後有「低人」指點?部長忘了?92馬先生表示,『對於包括主權、經濟問題與陽光法案問題表達意見,他覺得遊行者提出很多看法和政府的看法一致,政府也要維護主權、振興經濟與陽光政治 』?(自由92)是不是馬也跟抗議群眾中許多人一樣維護「台灣獨立」主權?群眾只是主張,而政府可不是言論層次而已!該用什麼法來辦?

看來830真是一面照妖鏡,九劉政權中有的道行不夠的,就馬上現形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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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者力抗網軍多年,參加鯨魚網的部落大賽,已進入複選,請舊雨新知,按下圖賜我一票,可複選,也投台灣派部落格一票,謝謝!


2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凱莉問我馬桶政府是否違反人權﹐我看完你的文章之後﹐去看人民團體法到底寫些什麼碗糕﹐事實上﹐人民團體法根本就沒有一個程序制度說明在“一個民眾”檢舉30萬人合法集會遊行下﹐內政部可以對台灣社做出這樣的要求。亦即﹐這個馬桶政府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。更不用說他想要造成的寒蟬效應。夠可惡的。

drspieler 提到...

其實這是九劉政府在830前的動作。信函是週五寄出的,週一台灣社才收到。

還記得活動前,台北市警局是如何「警告」的?

結果,人數來的超乎他們想像,反而弄巧成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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