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

This Man的「原罪論」與中國學生罵誰「王八蛋」


[圖擷於自由電子報。有位來自中國到台灣新竹清華就讀的,抱怨台灣學費貴,又不能打工云云,還爆粗口,連「忘八蛋」的字眼都罵出來,台灣人是熱臉貼冷屁股?讓中國青年來念台灣最好的學校,還嫌東嫌西!另外馬騜又開金口,說什麼他『提就變成「投降協議」,並不公平;不能因為他的父母來自中國大陸,就套一個原罪給他』!這兩個中國人真是好委屈?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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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is Man的「原罪論」與中國學生罵誰「王八蛋」

馬騜曾經說過,「移民政策敏感連任後再說」,也曾對中國在台就學的學生抱怨不能打工,『他也暗示,目前是「暫不可以」、「四年之中難免會有些改變」』!馬騜這麼關心中國青年,相信就算罵人惡毒的中國憤青,也都有同感,絕對不會冤枉馬騜的心思。


台灣年輕人的失業率還真是高,看看下面主計處統計圖表,最高的那個曲線可是20-24歲間的失業率,可是在馬主政下這三年多,呈現12%-16%的數字,幾乎是全部應就業人口失業率的3倍!別忘了,台灣難的大學畢業生服兵役的時間,也大都是這個年齡區間,這些也都算是「就業」,另外應害怕找不到工作,故意留在學校延畢的,也不會算是失業,至於那些有拿到短期「方案補助」安置的,當然也不算失業,台灣青年的失業問題會不嚴重?如果中國在台學生可以合法打工,衝擊最大的年齡層不就是這個年齡層?



台灣人,特別是台灣年輕人當然要捍衛自身的利益。然而中國青年也有他們的利益。


台灣是個自由民主的國家,甚至連中國在台的學生也享有言論自由,也可以公然批評台灣學費高,甚至連馬政權為了暫時不落人口時的「三限六不」,也一起罵,還罵「忘八蛋」(或俗寫王八蛋),是不是罵馬騜?筆者不得而知,但馬騜提倡讀經,比者還是得把這「忘八」的典故找出,就是忘了「孝悌忠信禮義廉恥」啦!這比說人「禮義廉」還要重多。


台灣青年人失業率高,尤其是大學以上學歷的,但是中國青年在中國的失業率也很高,老實說,筆者不相信只要中國官方所公布的9%而已,中國每年有大學畢業生五、六百萬人,台灣人有必要先照顧中國學生在台灣的就業?


另外馬先生提出「和平協議公投」,卻又沒種學阿扁公投綁大選,後來中國共產黨極度對公投不爽了,馬騜又縮回去。在台灣,誰不知馬騜不敢忤逆中國的意志?這跟他是不是所謂的外省人無關,也不是所謂的外省人就一定舔共媚中,像是主張台獨的鄭南榕也是外省人,金恆煒、陳師孟.....,也都是外省人,所謂「不能因父母來自中國,就套一個原罪」,居然連筆者也被扯進去!筆者就是所謂的「瓦星郎」,又不是什麼黨國權貴,哪來什麼原罪?e04!擺明了,不是又要搞族群動員?


過去有人罵「賣台」,縱使心知肚明的,可能沒舉出什麼法律條文的,現在台聯黨黨主席黃昆輝告馬騜「涉及外患罪」可是舉證歷歷,可不是什麼抽象的「原罪」!


馬騜如果再當選,他會讓再台灣的中國學生有念頭再罵「忘八蛋」嗎?會不滿足他們的需求?一個爆粗口的中國憤青算什麼?然而選出一個一心只顧及中國的,除了極少數特權分子外能獲利外,其他的人民呢?那種下場,是藍是綠還不是一起倒楣,可是台灣數個世代都難以挽回的。就算是在今年蔣介石冥誕不罵蔣介石,過去兩蔣時代再專制,會拱手把台灣讓給共產黨嗎?


馬騜的問題,豈只是無能而已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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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註】馬英九外患罪訴狀全文
(出處:http://www.tsu.org.tw/download/documents/20111027-2.pdf)

告訴人:黃昆輝 住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7樓

電話:2394-0230

被 告:馬英九 男 61歲(39.7.13生)

住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

:蘇起男 62歲(38.10.1生)

住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

為被告等涉嫌外患罪、偽造文書罪等案件,依法提出告訴狀事:

一、 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互不隸屬之二個國家。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主張「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,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,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割裂,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」之「一個中國」原則,倘承認或實踐「一個中國」原則,將使1949年後中華民國作為國土領域之最後依據完全消失,而全部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域版圖,是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乃係意圖消滅中華民國為最終目的之滅國主張。詎被告馬英九、蘇起二人基於共同犯意竟聯手捏造1992年政府公文函告等從未存在之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的「九二共識」,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,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,亦即中華民國之領域-台灣,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,被告二人顯共同涉犯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。

二、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間,並未達成所謂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的「九二共識」之事實:

(一) 1991年展開交流:

查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在1991年間,放棄原本兩蔣時代所抱持「漢賊不兩立」政策,並思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之可能性,中華民國乃於1991年2月成立「海基會」,並於同年5月經由制定憲法增修條文,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,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降低敵意,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年12月設立「海協會」後,兩國乃開始交流進行協商。

(二) 92年香港會談係以事務協商為議題:

在1992年10月28日,「海基會」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等人至香港與「海協會」諮詢部副主任周寧舉行討論「兩岸文書查證」、「兩岸掛號函件遺失之查詢與補償」,該次會談純係以事務性協商為議題,唯會中「海協會」不斷堅持將所有問題界定在「一個中國」的國內事務中,並將「一個中國」列入其所提草案之前言;「海基會」則堅持「『一個中國』與事務協商無關,不談」。

(三) 92年香港會談談判破裂、無共識:

香港會談期間,兩會因對「一個中國」問題各有堅持,始終無法達成共識,導致協商破裂(證一)。之後,雖「海協會」透過函電往來(證二)要求在「一個中國」原則下再行協商,但我國函覆拒絕(證三),堅持「兩岸事務性之商談,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,且兩岸對『一個中國』之涵義,認知顯有不同」,故兩者並未達成共識。且當時主政者如總統李登輝、陸委會主委黃昆輝、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、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、主談代表許惠祐等人及海基與海協兩會(證四)皆公開表示沒有「九二共識」存在,足證雙方間確無任何共識可言。

三、 被告蘇起、馬英九基於犯意聯絡、行為分擔(證五)共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,意圖藉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之「九二共識」使中華民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,蘇起先趁2000年政黨輪替之際捏造不實之「九二共識」,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應和;馬英九當選總統後,續以「九二共識」為基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,被告二人顯涉有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:

(一) 2000年蘇起部分:

被告蘇起身為2000年陸委會主委,明知1992年會談無共識,惟渠竟基於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犯意,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通謀,先在2000年4月28日政黨輪替之際,公開捏造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之「九二共識」。在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於同年5月20日發表「四不一沒有」之就職演說後,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台辦對此提出聲明:「在處理兩岸關係事務…堅持一中國原則,就是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,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,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割裂。只要臺灣…堅持92年達成『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』的共識,大陸願授權海協與臺灣授權的團體或人士接觸對話」(證六),正式對被告蘇起捏造之「九二共識」加以呼應。兩台辦更進一步表示:「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含義…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,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,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…希望台灣當局在承認『九二共識』基礎上重開對話與談判」等語(證七)。足證被告蘇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謀,捏造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之「九二共識」(證八),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「一個中國」原則以消滅中華民國。

(二) 2008年馬英九部分:

被告馬英九於1992年身為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,當時宣示「大陸海協會無解決問題的誠意,明知雙方就有關一個中國的表達方式並無交集,卻對外一再揚言雙方已有共識」(證九),明知雙方在1992年間並未存在共識,惟基於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犯意,與被告蘇起共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通謀,並於2008年總統大選前,透過中間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秘密協商(證十),以利渠選情。後在2008年5月20日發表就職演說乃稱:「英九在此重申,我們今後將繼續在「九二共識」的基礎上,儘早恢復協商」(證十一)。其後,更不斷宣示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之「九二共識」,足證被告馬英九與蘇起共謀虛構「九二共識」,以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「一個中國」原則,處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我國鋪路。

(三) 被告二人共同愚弄威嚇我國人民接受「九二共識」:

被告蘇起既已自承捏造「九二共識」,被告二人亦明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毫無「各自表述」空間,不僅故意混用「一中各表」及「九二共識」愚弄我國人民(證十二),更語帶威脅表示「不承認(九二共識),兩岸關係會陷入不確定狀態;兩岸要和平,也會有很大問號」(證十三),欲挾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威脅,威嚇我國人民接受「九二共識」。是被告二人謊稱1992年已達共識,以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「一個中國」原則,顯已背叛我國,著手實行使中華民國領域喪失之犯行。

(四) 著手簽署協議,落實「一個中國」原則:

被告馬英九任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屬多項協議,均係在承認「一個中國」原則下達成,其中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第3條、海峽兩岸空運協議第2條、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ECFA)第9條及第10條等規定,已使船舶航空航線變為國內線、禁止懸掛國旗、排除WTO適用及外商經營等,已著手實施使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事務轉為國內事務,落實「一個中國」原則。

尤有進者,被告馬英九推動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(WHO),竟任由WHO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,並以「the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」(中國台灣省)稱呼我國(證十四、證十五),使我國在國際組織上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。

另海協會智囊章念馳更表示:「馬英九選擇承認『九二共識』,短短的3年,已讓兩岸關係出現深刻變化。這種深刻變化足以影響兩岸的未來,它甚至啟動了兩岸的統合。統一作為一個過程,事實已經啟動。」(證十六)

綜上所述,在被告馬英九任內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達成多項協議,侵害我國主權,並使我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。是被告二人先由被告蘇起捏造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為內涵之「九二共識」,再由被告馬英九藉總統職務之便,著手進行叛國之犯行,使我國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,而喪失其領域,是被告二人應成立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。

四、 被告二人另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,共謀使總統府公報登載:「我們這次還是依據相同的基礎—『九二共識』來恢復協商,雙方都同意用這樣的共識來進行」、「海基會與海協會在『九二共識』的基礎上重啟中斷十年的協商,化解兩岸對立情勢」、「我們能夠透過『九二共識』恢復兩岸協商,而『九二共識』也是在李前總統任內所確立對於主權擱置的一種設計,我們的主權完全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」(證十七)等不實內容,被告二人明知無「九二共識」存在,仍共謀登載不實內容於被告馬英九職務上所掌之總統府公報,足生損害於總統府對公報內容之正確性,故被告二人共同謀議上開犯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
五、 末查被告二人明知92年香港會談無共識,卻為通謀他國而憑空捏造「九二共識」,虛構事實、扭曲歷史、背叛國家,並將此叛國之歷史黑鍋,惡意栽贓抹黑告訴人及有關長官與同事,故告訴人身為當年主事者,並基於被害人立場,有責任戳破被告二人謊言與犯行,以維護中華民國之主權與領域完整。

六、 核被告蘇起、馬英九所為,顯共犯刑法第28條、第104條第一項、第213條、第310條等罪名。因前揭犯行涉及外患罪,依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向 鈞署具狀提起告訴。

七、 狀請

鑒核,明鏡高懸,迅予拘傳被告到案,偵辦起訴,以懲不法,實為德便。

謹狀

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

中 華 民 國 一ΟΟ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

具狀人:黃昆輝

證一:兩岸無共識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二:海協會函影本一份。

證三:海基會函影本一份。

證四:前總統李登輝、92年陸委會主委黃昆輝、92年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、92年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、92年主談代表許惠祐,及海基與海協兩會均否認「九二共識」資料影本一份。

證五:被告二人密會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六: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七:兩台辦聲明影本一份。

證八:蘇起坦承捏造「九二共識」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九:馬英九於1992年言論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十:維基解密新聞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十一:馬英九就職演說新聞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十二:被告二人故意混淆「九二共識」與「一中各表」新聞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十三:被告二人威脅言論新聞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十四: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影本一份。

證十五:世衛新聞報導影本一份。

證十六:總統府公報影本一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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